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伟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902********6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902民特544号
案号
(2022)浙0902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王彩花与申请人吴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11月30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吴伟民需归还王彩花借款本金8000元,自2021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500元至款项全部清偿止;二、若吴伟民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王彩花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彩花与申请人吴伟民于2021年11月30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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