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昌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2********2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4120号 |
案号 |
(2022)皖010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昌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海货款309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1年6月23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3374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09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彭昌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