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昌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2********2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14120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昌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海货款309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1年6月23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3374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09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彭昌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