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7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613号
案号
(2022)皖170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海支付加工费1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卫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1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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