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超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0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05民初1363号 |
案号 |
(2021)桂0405执1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裕念、黄超华应归还原告杨乃帮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被告何裕念、黄超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