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建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902民初1401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医疗费25869.40元;二、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误工费20642.40元(180天×114.68元/天);三、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护理费10321.20元(90天×114.68元/天);四、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22天×40元/天);五、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营养费600元(60天×10元/天);六、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伤残赔偿金97633.40元{(25693元/年×[20年-(61岁-60岁)]×20%)};七、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被扶养人生活费14974元(7487元/年×20年÷2人×20%);八、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交通费220元(22天×10元);九、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精神抚慰金2000元;十、被告石建福赔偿原告茹作嘉鉴定费4100元;十一、驳回原告茹作嘉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至(十)项合计177240.4元,由被告石建福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剩余57240.4元被告石建福按其所负责任比例70%予以赔付,即40068.28元,原告茹作嘉自行承担17172.12元。以上石建福应赔付款项合计160068.28元,限被告石建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3元,由被告石建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