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2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4214号 |
案号 |
(2022)赣1002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黄金华、王美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李真龙借款100,000元;二、黄金华、王美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真龙支付2021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83,000元;三、黄金华、王美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真龙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21年5月21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黄金华、王美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