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703民初1427号 |
案号 |
(2022)晋0726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王卫明与被告常欢离婚;二、原告婚前购置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购置的床单被罩、鞋架、鞋柜及日用品归原告所有;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0元、还车贷款16000元,共计136000元;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晋kwc050长安汽车一辆返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王卫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