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丘昌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2********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粤2072执1791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1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丘昌宁、陈泳成、莫梓平:你(单位)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敲诈勒索罪一案,(2021)粤2072刑初10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申请执行人丘昌宁缴纳罚金8000元,陈泳成缴纳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丘昌宁、陈泳成、莫梓平共同退赔蒋良君8896元,被申请执行人丘昌宁另单独退赔蒋良君16800元。上述款项,请汇入本院代管款帐户。(款户资料及注意事项详见下页)你(单位)如不主动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将采取如下强制措施:(一)拘留、罚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相关财产;(三)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四)限制高消费;(五)媒体曝光;(六)非法转移查封物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特此通知附:代管款帐户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龙山支行开户帐号:44001780421059000222062025注:1、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号(2022)粤2072执1791号或被执行人姓名,交款后请于一日内提交有关交款凭证给本院承办人核对,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2、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必须于一日内将有关履行凭证交至本院核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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