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1********5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3民初1847号 |
案号 |
(2022)粤0513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伟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鑫涛借款本金124584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鑫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1300元,共计4200元,由原告张鑫涛负担121元,被告林伟彬负担2779元。被告林伟彬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79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鑫涛预交的超出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779元,予以退还。备注:案件受理费2779元已由业务庭移送执行立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