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2********4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904民初3935号
案号
(2022)粤0904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陈芳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寿华还清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5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6%计算;3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6%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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