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4523号
案号
(2022)赣1002执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风华、饶顺吉、范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万正财、杨华谦支付经济损失补偿欠款人民币72万元;二、驳回原告万正财、杨华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9元,由原告万正财、杨华谦负担3631元,被告张风华、饶顺吉、范金华负担112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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