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3********0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405民初535号
案号
(2021)桂0405执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杰斌、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69,9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至2021年1月11日为97,842.13元,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吴杰斌、何强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抵押物梧州市新兴二路57号5号楼架空层11号车库、西堤三路28号第1幢2单元1902房、西堤三路28号第1.2.3.4.5.6.7.8幢负一层28号车库、西堤三路28号第1.2.3.4.5.6.7.8幢负一层50号车库、西堤三路28号第1.2.3.4.5.6.7.8幢负一层289号车库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7元,减半收取计5,2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杰斌、何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