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发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1********6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803民初1451号
案号
(2021)辽0803执1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发庆、唐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沿海营销服务部代偿款60611.9元,并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61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崔发庆、唐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沿海营销服务部保险费4368.64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由被告崔发庆、唐爱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2-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