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1********5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9066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燕凤、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融信正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43953.75元及以每期垫付款为基数自每期垫付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郑培国对被告郑燕凤、杨华应支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项向原告安徽融信正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培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燕凤、杨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融信正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5-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被告郑燕凤、杨华、郑培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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