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31民初196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万元以及利息(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计算,2015年4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点六计算,被告在支付上述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8.984098万元)。二、原告对被告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金湖县神华大道288-4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j201406948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对被告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金湖县神华大道288-4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j201406230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8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金湖县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2014)第2197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金湖县神华大道288-44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2014)第2198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戴加兰对被告金湖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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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戴加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108505183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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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金湖县神华大道288-44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