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5T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02民初2754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2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协议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四、收费标准:签订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培训费23588元。六、退费约定:1、通过甲方专业、系统的指导,若乙方成功通过面试(以2021半年无限学录用考试及公告公示为准,含补录和调剂等),则甲方不退还培训费用;2、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培训,但最终未能通过笔试的(以2021半年无限班录用考试及公告公示为准,含补录和调剂等),则甲方退还培训费用23588元;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退费申请核实乙方身份后收回报名时甲方开出的协议原件、收款凭证原件,并为乙方出具已收回材料的证明,经核实无误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向乙方退还相应费用。七、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赔偿最高限制不得超过全部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协议签订后,原告未能通过笔试,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退还培训费,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另查明,深圳导氮公司是北京导氮安庆公司的总公司。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签订的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合同到期,原告也未能通过任何招考笔试,因此被告北京导氮安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培训费23588元,现原告主张退还该培训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导氮公司系北京导氮安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导氮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被告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张瑞培训费23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2MA2UQA5T6F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新城吾悦广场B1幢30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