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202********5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2301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23584】。一、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厂支付货款598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59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厂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许鹏对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12元,两项合计860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中山市古镇森兴纸类包装厂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