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鹿文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1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12民初2469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3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鹿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春蕾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36850.8元;二、驳回原告谢春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原告谢春蕾负担276元,被告鹿文龙负担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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