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940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孔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段杨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4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3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财产保全费2350元,均由被告孔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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