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3********6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402民初4377号
案号
(2021)鲁0402执3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依法判令被告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借款本金4982295.38元、利息754984.44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及逾期利息(以4982295.3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枣庄市建业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借款本息在170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枣庄市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判令被告殷超、张晴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超、张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追偿。4、案件受理费51961元,由被告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18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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