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翠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123********1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902民初775号
案号
(2021)甘0902执恢1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兴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165960.74元;二、被告龚兴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利息6785.28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65960.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有权以抵押物[位于甘肃省金塔县解放路腾达综合楼1-2-4-2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金字第5-3034号)]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刘翠兰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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