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逢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83********3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5民初276号
案号
(2022)粤05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90211601714】。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富立针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韦莫迪国际有限公司订金3,398美元;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富立针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莫迪国际有限公司支付订金3,398美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4日起算,按照起算日2021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将美元3,398元折算为人民币本金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66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富立针织厂负担。原告韦莫迪国际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6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富立针织厂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66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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