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承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1098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承潮、马雪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借款本金42910.66元和利息、罚息及复息(至2020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为1821.52元,罚息为7999.92元,复息为339.59元。罚息和复息从2020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分别以本金42910.66元和利息1821.52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4.48%×1.3计付);二、被告彭承潮、马雪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律师费201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备注: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负担36元,被告彭承潮、马雪敏共同负担58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6元,予以退回580元,被告尚未缴纳,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