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春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4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07民初22号 |
案号 |
(2022)粤0507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01225600119】。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粤05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一、被告林春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2021年11月9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世贸花园支行借款本金195802元、分期手续费35205.18元及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中,计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1709.1元、还款违约金4076.71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分期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等计算方式计付)。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的受理费485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03.9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林春娜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和保全费,向原告支付公告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