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明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1********7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2072执13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9619478】。一、被告中山市美之晨电器有限公司、聂明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047.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17日利息6258.67元、罚息1670.59元、复利106.81元。从2021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4×1.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4×1.5计算。罚息不计算复利];二、被告中山市美之晨电器有限公司、聂明钊于在长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已田原舌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美之晨电器有限公司、聂明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风支行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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