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1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12民初2919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40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边军、朱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罚息30567.9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之后按照年利率5.87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13500元;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对被告边军、朱丽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宣化街99号宣化人家16幢504是房屋行使抵押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1元,本院减半收取5121元,保全费40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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