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海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4********4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689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樊海升、秦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返还何林、韩会敏预付货款1092402元,并支付利息(以109240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何林、韩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30200元,由何林、韩会敏共同负担12600元,由樊海升、秦蕊共同负担17600元(诉讼费已由何林、韩会敏预交,其同意由樊海升、秦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樊海升、秦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17600元支付给何林、韩会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