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长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7********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5950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1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长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0年12月10日为11582.61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64%计算罚息);二、张长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5614元;三、秦恩玉、华左昌、鲍春雷、蒋龙飞、华满菊对张长水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恩玉、华左昌、鲍春雷、蒋龙飞、华满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长水追偿;四、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11233元以苏(2020)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49号项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76元,减半收取为6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38元,由民泰银行负担5元,由张长水、秦恩玉、华左昌、鲍春雷、蒋龙飞、华满菊负担11233元(该款已由民泰银行预交,张长水、秦恩玉、华左昌、鲍春雷、蒋龙飞、华满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民泰银行,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