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公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1********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02民初4245号
案号
(2022)湘1302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6592.1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9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245元,由被告李公清负担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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