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逸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1********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2刑初203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2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叶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沈逸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竹、陈叶芹、刘卫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核)。七、对被告人丁华违法所得人民币2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正刚人民陪审员周根新人民陪审员邓咏李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肖德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