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嵇海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4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2871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4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嵇海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贷款本金嵇海艳借款本金204704.69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8469.2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72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473元,由被告嵇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