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2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超、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本金4998766.36元,逾期罚息715432.23元及上述本金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牛超、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83150元。三、被告平爱华、牛瑞胜、江苏神牛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牛超、幸强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被告平爱华、牛瑞胜、江苏神牛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超、幸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57788元,由被告牛超、幸强、平爱华、牛瑞胜、江苏神牛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102执2801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855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