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3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2民初11155号 |
案号 |
(2022)苏0282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申益公司结欠凯美达公司货款7015285.21元,申益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凯美达公司支付现金7万元、银行支票23万元(凯美达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即向宜兴市人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的申请,待申益公司的账户解除查封后凯美达公司再凭银行支票向银行申请转账)。申益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凯美达公司支付220万元,余款申益公司自2021年3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按月向凯美达公司支付30万元,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如申益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凯美达公司有权按货款总额的未付款项、利息(以未付货款余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一并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5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诉讼担保费5719元,合计41172.5元,由凯美达公司、申益公司各负担20586.25元,申益公司于最后一期货款还款之日一并支付给凯美达公司,申益公司将货款余款(除现金7万元、银行支票23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一并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宜兴市凯美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02230681010000008776。四、程俊良针对上述款项总计7035871.46元(包含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五、申益公司向凯美达公司支付本案全部款项后,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俊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462413968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