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4916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恢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亚平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9337.1元。4二、柴先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亚平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3602.3元。三、驳回王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元,由王亚平负担121.2元,由张林负担136.8元,由柴先男负担110元。(该款已由原告王亚平预交,被告张林、柴先男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向原告王亚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