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二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民初521号 |
案号 |
(2022)苏0206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二红艳签订的《华宇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二、施二红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104899.8元,并支付租金41826元自2019年3月2日起、租金4287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租金14638元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物业管理费1964.4元自2018年12月2日起、物业管理费1964.4元自2019年6月2日起、物业管理费1637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施二红艳支付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优惠期内的租金27884元、违约金41826元,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3942元,余款557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四、驳回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2元,公告费600元,由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3元,由施二红艳负担4089元。诉讼费现由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无锡达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申请退回3489元。施二红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