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1022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82138.11元、利息5304.11元、本金罚息447.24元、利息复利243.4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自2020年12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15%为限);被告王群在2020年12月23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在被告王群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时,就被告王群抵押的车牌号为苏gh865p,发动机号为10066032,车架号为le4tg4db1gl065857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王群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被告王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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