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蔚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民终814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2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郭蔚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徐广合伙份额转让股本金150000元及利润12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徐广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郭蔚斌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反诉费4766元,共计132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郭蔚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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