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5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1民初1260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的租金、各项服务费236539元,物业管理费26605元,合计263144元。三、被告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78875元。综合上述二、三两项合计342019元,扣除履约保证金59135元,被告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各项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282448元。四、判令被告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按19712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五、驳回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7元,由原告马鞍山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2元,被告安徽明珠公司安徽明珠儿童智育游乐有限公司负担5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冯忠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5355150526U
登记机关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9号幢及2、3号商业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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