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11民初465号 |
案号 |
(2022)湘0211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49461.73元及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453元,由被告李晶承担18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