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桂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5********0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2民初829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恢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华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为79800元;2014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及律师费67288元;二、被告徐州合众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凯莫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7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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