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0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淮小民初字第0890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恢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彦明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合计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金红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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