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淮小民初字第0890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恢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彦明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合计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金红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