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3********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1民初4401号
案号
(2022)苏0211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625.28元、期内欠息7318.22元、逾期罚息(截止2021年6月22日为1515.97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562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及复利(截止2021年6月22日为370.99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1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如果王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被告王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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