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3********6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506民初3592号 |
案号 |
(2022)鄂0506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万银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16707.9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三、案件受理费2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峰、牟春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