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继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5********6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802民初1017号
案号
(2021)内0802执4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3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李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陶义昌72854.11元(包含租金59904.91元,丢失物资应赔偿款129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元,由被告李继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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