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玉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1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902民初2774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1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玉萍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万浩因伤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6120.23元,扣除被告肖玉萍已经支付的7500元,实际赔偿178620.23元。二、被告赵海忠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万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被告肖玉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