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义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6689号 |
案号 |
(2022)赣1002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左义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会芳借款本金55796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二、驳回原告陈会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左义德负担4690元,原告陈会芳负担21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左义德负担3310元,原告陈会芳负担2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