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2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6民初677号
案号
(2022)苏0206执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程飞、陈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刁超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70元,由程飞、陈惠负担(该款已由刁超预交,程飞、陈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刁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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