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市联辉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4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02民初770号
案号
(2016)粤5302执1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浮市联辉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按LPR利率加92基点计算,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LPR利率加92基点上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二、被告叶景云、罗镜英、黄伟健对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864元(该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联辉矿业有限公司、叶景云、罗镜英、黄伟健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时间
2016-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叶景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0684411475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云浮市云城区牧羊火车站煤场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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