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5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91民初4001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2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给付164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给付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4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孙建春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10012923859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