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克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224********9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6331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恢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陶朝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谢卫国支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损失、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三项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杨秀梅、冯克年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陶朝碧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谢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2398元,由谢卫国负担848元,由陶朝碧、杨秀梅、冯克年共同负担21550元(上述诉讼费用由谢卫国垫付,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陶朝碧、杨秀梅、冯克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谢卫国支付21550元)。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